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债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经双方友好协商,将天津水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元投 资”)对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兴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展期, 本次债务展期有利于促进水元投资业务发展,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 响。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对该事项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龚国伟、胡子谨、汪斌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