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债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双方友好协商,将天津水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元投 资”)对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兴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展期, 本次债务展期有利于促进水元投资业务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 发展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国伟、胡子谨、汪斌 202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