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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2-22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7-L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 2017 年 2 月 7 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 3 人,实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
报告。
    二、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愿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运作
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决策程序合法,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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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本公司 2016 年度审计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监事会认为,
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公平,无损害公司利益情
况。
    五、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
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组织架构。同时,为保证管理制度与公司组织
架构、部门职责、岗位权限以及业务流程的一致性,2016年公司制定了管理制度
修订计划,使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指导支撑公司日常运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对管
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保证管理制度与公司组织架构、部门职责、岗位权限以
及业务流程的一致性,确保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指导和支撑公司日常运营及业务
发展。
    公司在各主要业务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形成了行之有效
的管理方法,公司综合运用职责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务与会计控制、全
面预算控制、项目管理控制、采购与成本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商业运营管理
控制、重大投资决策控制、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控制、对外担保的
控制、信息披露等控制等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
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公司建立了一系列
对内和对外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制度,明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
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建立起集团和子公司互动联系的监督
检查体系,集团内审合规部和其他专业职能部门通过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内部
审计、稽核等多种形式对各业务领域的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督查,及
时查错防弊,提高内控水平。内审合规部执行内部反舞弊职能,并负责处理投诉
和举报事宜,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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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
况,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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