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2-2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核查,对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检查和落实。经我们认真检查,对照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担保余额
为 329,376.33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115.71%。本年度公司新增的对外
担保审批额度总计 175,000.00 万元,实际发生额总计 155,674.19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共审批通过了 5 宗对外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 1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
的全资子公司北京艺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力公司”)拟向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人民币 1.5 亿元,
借款期限:6 个月,到期后可展期 3 个月,借款期内可提前还款,贷款利率不超
过 7.7%/年(以上贷款简称“本笔贷款”)。公司将以阳光新业全资子公司北京
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100%的股权、北京星汇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汇”)100%的股权向中信信托提供质押。
(2)2016年5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阳光新业”)
拟向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申请借款,借款人为本公司,
借款期限3年(满一年后,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借款金额7.5亿元,借款
利率不超过8.5%/年。本公司将以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星泰”)持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6号二区28号楼配套
共建用房、29号楼住宅用房为本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控股子公司北京阳光苑
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苑”)持有的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
号办公用房、车位、商业用房为阳光新业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
(3)2016年5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阳光新业”)
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 借款人为本公司,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金额不超
过3亿元,借款利率不超过8.5%/年。本公司将以全资子公司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
绿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野”)持有的杨柳青B地块土地使用权为
本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4)2016年6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阳光新业”)
全资子公司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野”)
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借款人为天津绿野,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金额不
超过2.5亿元,借款利率不超过10%/年。天津绿野将以其持有的鹭岭景园一期(杨
柳青A地块一期)项目中的部分未销售商品房为本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
拟为天津绿野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2016年7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阳光新业”)
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锦尚”)拟向金融机构申请
借款, 借款人为成都锦尚,借款期限10年,借款金额3亿元,借款综合利率不超
过7.5%/年。成都锦尚将以其持有的成都阳光新业中心57,809.68平米的商业房产
为本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产生的全部租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
租金、管理费、停车费、广告收入、水电费等)提供质押担保。本公司拟为成都
锦尚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成都锦尚另一股东冠昇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冠昇集团”),将按对成都锦尚的持股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以上5笔对外担保均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外担保事项
已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
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鸣 韩传模 韩俊峰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