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7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7-L4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6 日下午 14: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 122 号益田影人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69,513,0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939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69,513,0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3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520,002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520,0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 1:提名韩美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69,51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1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在有效时间内,并
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2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 2:提名张缔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69,51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1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在有效时间内,并
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2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宋沁忆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