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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工作报告2018-03-1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 2017 年工作报告


   2017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2月21日召开,审议通过公

        司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6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五项议案,并发表了监事会对公司计提减值
        准备、核销资产的专项意见。
    2、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审议通过监

        事会对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出具的审核意见的议案。
    3、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7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出具的审核意见的议案。
    4、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出具的审核意见的议
        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依
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地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
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本年度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讨论及经营方针的制定工作,并依法对公司经营运作的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
认为:2017 年度,公司所有重大决策程序遵循了《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决策程序合法,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
经理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通过听取财务部门汇报、审核检查公司财务报表、财
务状况的资料,对 2017 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负责本公司 2017
年度审计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 2017 年度未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无损害公司利益情况。
    4、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内部
控制组织结构完善,分工合理,能够满足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
督五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2018 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
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公司监事:
    刘建图、张馥香、吴卫光
                                                          2018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