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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1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在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下(亏损公司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和单
1、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和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
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      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
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      大会召开前的 10 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
股东大会召开前的 10 个工作日提交董事      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
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      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
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      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董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新增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监事会换届或新增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
为:                                      1、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
1、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
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    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
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    大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由监
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 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
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    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公告
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    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工会组织提
3、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工会组织提   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