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26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9-L0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议案为:议案一: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换届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议案二:关于根据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9 年 1 月 25 日下午 2:00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11 层 A 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7 人、代表股份 400,248,59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37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311,915,34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22 人,代表股份 88,333,25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9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4 人,代表股份 40,427,992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687,8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21 人,代表股份 38,740,19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6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 1: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换届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96,962,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24.2256%;反对
303,285,8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75.774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93,515,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29.9810%;反对 218,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70.01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网络投票表
决情况为:同意 3,447,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028%;反
对 84,885,8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97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5,135,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022%;反对
35,292,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97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未获通过。
议案 2:关于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
修订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96,962,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24.2256%;反对
303,285,8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75.774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93,515,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29.9810%;反对 218,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70.01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网络投票表
决情况为:同意 3,447,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028%;反
对 84,885,8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97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5,135,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022%;反对
35,292,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97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未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恒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