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9-L1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则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在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五)在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
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 形下(亏损公司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第五十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提交有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下内容: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
方式和会议期限; 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公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权登记日;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 东 大会 通知 和 补充 通知 中 应当 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日下午 3︰00。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当至少 2 个交易日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
认,不得变更。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委托代理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面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意思表决。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 不能出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 由半数以上董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推举代表主持。 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举代表主持。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继续开会。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姓名或名称;
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级管理人员姓名;
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 对第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的其他内容。
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表决1/2以上通过。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通决议通过:
普通决议通过;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报酬和支付方法;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事项。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票制。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况。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 1、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
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 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
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 应在相应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相关议案
相应股东大会召开前的 10 个工作日提交 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规定提
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 交股东大会选举。
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名人由董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监事会换届或新增监事的提名方式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和程序为: 定。
1、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 监事会换届或新增监事的提名方式和
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程序为: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1、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
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 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相应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提交监 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在相
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 应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相关议案提交董
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 事会,并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规定提交股东
由监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大会选举。
3、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工会组 3、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织提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告工作;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
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置;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
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批 章程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之外
准的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公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
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
上的投票权。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名。
保存期限为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解聘。
事会秘书和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员。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式民主选举产生。 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五)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审核意见;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六)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八)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公司承担。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九)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存在以下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存 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及时改正: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规划;
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
序; 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其他职权。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的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
信函)或书面方式进行。 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 议通知,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
函)或书面方式进行。 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 议通知,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
或书面方式进行。 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4 个工作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4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当日为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发送电子邮
送达日期。
件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证券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或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其
报》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报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作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
《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上公告。债权人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的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文加粗部分为修订或新增内容,以上条款修改后,将对原条款序号进行相
应调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
做修订。修订后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