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9-L2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拟修订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机制,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阳光新
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所备案。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比例不得低于 10%。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提交有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第三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意思表决。 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 不能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 由半数以上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推举代表主持。 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举代表主持。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继续开会。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人姓名或名称;
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的比例;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第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答复或说明;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其他内容。
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决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表决 1/2 以上通过。 权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普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他事项。 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 30%的;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票制。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况。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 1、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
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2、单独 或合 并持有 公司 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 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 时,应在相应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相关
相应股东大会召开前的 10 个工作日提交 议案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规
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 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名人由董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监事会换届或新增监事的提名方式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和程序为: 定。
1、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 监事会换届或新增监事的提名方式和
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程序为: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1、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
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 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 2、单独 或合 并持有 公司 已发行 股份
相应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提交监 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
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 在相应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相关议案提
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 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规定提交
由监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
3、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工会组 3、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织提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股东大会变更前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
他条款不做修订。修订后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
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