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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9-L2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则要求和拟修订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其他
有关规定,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阳
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明确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 明 确 阳 光 新 业 地 产 股 份 有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
                                        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的作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
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阳光新业地
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
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   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在任期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其职务。                                   董事会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第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10 年内仍然有
                                           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半年内仍然有效。
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方案;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上市方案;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查经理的工作;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
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之外的交
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
                                         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公司
                                         财、关联交易等。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
票权。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保存期限为 10 年。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司应
                                       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
                                       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总经理等行使。



    上文加粗部分为修订或新增内容,以上条款修改后,将对原条款序号进行相
应调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其他条款不做修订。修订后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
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