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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3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9 年 1 月 29 日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
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程序和规定遵从本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



                             第三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该
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3 天通知。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两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
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
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遵照执行,以确
保监事会规范运作和工作实效。《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附件是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