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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0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阳光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现行有效的《阳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阳光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阳光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阳光股份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2019 年 3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阳光新
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发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新后)》(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
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
程序等。阳光股份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西
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11 层 A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唐军
先生主持。


    阳光股份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阳光股份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阳光股份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
知股东,并就股份大会延期发出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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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
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219,980,002 股,占阳光股份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3341%。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阳光股份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271,640 股,占阳光股份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62%。


    据此,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合计代表股份 220,251,642 股,占阳光股份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29.370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851,642 股,占阳光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469%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阳光股份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韩俊峰及张缔江因工作原因未参加会
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阳光股份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了股东代表李超、李国平及监事高淼进行计票、
监票工作,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阳光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阳光股份提供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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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阳光股份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1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94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1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94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1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94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1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94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1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94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 审议通过《关于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1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944%;反对 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长 2018 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150,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40%;反对 101,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324%;反对 101,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均获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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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吴   琥




                                              王   恒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