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2020-04-2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监事会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审计
委员会、公司审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内
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管理需要,现行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完善,分工合理,能够
满足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
督充分有效。
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
通、监督控制五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全面、真
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
刘建图、符海鹰、高淼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