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2020-04-2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阳光股份
股票代码: 000608
信息披露义务人: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住所:120 Robinson Road, #08-01, Singapore 068913
通讯地址:Unit 3201A, 32/F., Citicorp Centre, 18 Whitefield Road, Hong Kong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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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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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第一节 释 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信息披露义务声明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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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如下释义:
阳光股份、上市公司 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EPDP、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京基集团 指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EPDP 通 过 协 议 转 让 的 方 式 将 其 所 持有 的 阳 光 股 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18,400,000 股股份转让给京基集团之行为
本报告书 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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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注册地 新加坡
授权代表 WU XIAOFAN、NG WAI HUNG
注册证书号码 200604415K
成立日期 2006 年 3 月 28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投资
经营期限 长期
董事 WU XIAOFAN、NG WAI HUNG、NG HOOI SHAN
股东及持股比例 Leading Big Limited(BVI)持股 100%
联系电话 +852-2526-8555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性 身份证件号 长期居 其他国家或地 在上市公司
姓名 国籍
号 别 码 住地 区居留权 任职情况
WU 中国 中国香
1 男 KJ0728898 无 无
XIAOFAN 香港 港
NG WAI 中国 中国香
2 男 KJ0605640 无 无
HUNG 香港 港
NG HOOI 马来
3 女 S8168525H 新加坡 新加坡 无
SHAN 西亚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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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中国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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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的战略发展和资金安排等需求考
虑进行。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持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
有的权益。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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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218,400,000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29.12%。
2020 年 4 月 2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京基集团签署了《关于阳光新业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京基
集 团 转让 其 所持 有的 上 市公 司 218,400,000 股 股份 (占 上 市公 司总 股 本 的
29.12%)。完成前述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务人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EPDP 218,400,000 29.12 0 0
二、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4 月 2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京基集团签署了《关于阳光新业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 甲方:EPDP
乙方:京基集团
签订时间 2020 年 4 月 28 日
标的股份 EPDP 拟向京基集团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218,400,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9.12%)A 股流通股,该等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股份。EPDP 持有的前述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为其合法、真实、有效且为
自身利益而独立和完整地持有,不存在代持、委托或受托持股的情形。
交易方案 (1)EPDP 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京基集团转让,且京
基集团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 EPDP 受让,EPDP 截至协
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218,4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 29.1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EPDP 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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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京基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218,400,00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9.12%,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12%,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规定,
双 方 经 充分 谈判 和 友好 协 商后 一 致同 意, 本 次股 份 转让 对 价总 额 为
1,441,440,000 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 6.6 元/股。
(4)双方同意,自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期间内,若上
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
则作相应调整。
(5)双方同意,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
条件的满足:
1)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
实施步骤 (1)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EPDP 应积极配合京基集团完成本协议在
深圳的公证手续并尽快备齐向交易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涉 EPDP 提供文
件并根据京基集团的指示向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
请,京基集团应给予充分和必要的配合,双方应按交易所的要求回复深交
所的询问。双方同意,若在完成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之前,深交所合
规性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则双方应在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后的
次日再次向深交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并提交全部的相关资
料。
(2)支付首期对价款
双方同意,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之日起的 30 日内,京基集团应向 EPDP
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对价款 1,000,000,000 元(大写:拾
亿元整)。
(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双方同意,EPDP 应与京基集团于京基集团完成向 EPDP 指定的境内银行账
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对价款 1,000,000,000 元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结算公司
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京基集团名下的全部手续。
(4)支付剩余对价款
双方同意,在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京基集团名下的全部手续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京基集团将剩余全部股份转让对价款支付给 EPDP 指定
的境内银行账户。
京基集团同意,就 EPDP 将其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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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汇出至 EPDP 的境外银行账户所涉及的完税、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和外汇相关的监管机构申请事宜,京基集团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所有必要的
协助。
(5)尽管有上述期限约定,双方及上市公司仍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并在对方及上市公司的必要协助下,尽实际可能地尽快办理本次股份转让
相关政府手续并获得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前往政府机构完成交易所登记变
更、工商登记变更、向商务部及下辖地方机构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税款代扣代缴登记的申报手续及申报扣缴预提所得税等。
(6)上市公司董事改选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京基集团有权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具
备任职资格的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人)。EPDP 应协助京基集团改
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7)双方同意,除上述约定的条件外,标的股份转让对价款的支付均以
EPDP 于支付时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为前提,但若
违反不会(i)影响 EPDP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致使本次股份转让无
法完成的,或(ii)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它方面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则除外。
若 EPDP 在支付时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
的情形且该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实施,或将导致上
市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影响,或将导致京基集团有重大损失,京基集团有权
延期支付,或延期指示银行支付相关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税费 (1)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
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及支出。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包括
预提所得税、印花税和其他适用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3)在法律、法规及主管政府机构允许的情况下,EPDP 应有权自行向主
管政府机构申报并支付与股份转让对价款有关的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金额应由主管政府机关基于其与 EPDP 的协商确定(如适用)。京基集团
及上市公司应为上述协商提供所有必要的协助。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依法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三、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无实际
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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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京基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陈华先生。
四、 本次权益变动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受让意图
等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京基集团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
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京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381452A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华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7 年 9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901-02A 单元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高科技工业、房地产、旅游、餐饮、
能源、储运等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凭物业管
理资质证书经营);会所管理及咨询;高新科技建筑材料的技术
开发,各类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游艇租赁;从事广
告业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日用百货、副食的内部零售及相
关配套服务;会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健身服务;电子商务。(企
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
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棋牌、茶艺、游泳池、健身房、保
健、按摩、足浴;附属商务中心、商场;美容美发、桑拿;机动
车辆停放服务;旅业、住宿;咖啡厅、咖啡制售;酒吧、KT V、
公共浴室;销售烟酒、饮料;中西餐制售;餐饮服务。
股权结构 陈华认缴出资 9,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
陈辉认缴出资 1,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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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担保及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亦
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是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以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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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买卖阳光股份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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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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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授权代表: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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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阳光股份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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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授权代表: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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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
在地
股票简称 阳光股份 股票代码 000608
信息披露义务 Eternal Prosperity 信息披露义
新加坡
人名称 Development Pte. Ltd. 务人注册地
增加 □ 有无一致行
拥有权益的股 有 □ 无 √
减少 √ 动人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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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218,400,000 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29.12%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218,400,000 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0 股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29.12% 变动后持股比例:0%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是 □ 否 √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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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注:不适用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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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授权代表: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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