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我们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 资料后,就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为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合营企业”)提 供财务资助,是维护合营企业正常刚性资产管理的需要,并拟与合营企业签署借 款协议,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 2、上海银河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不定期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执 行统一标准,不存在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韩传模、韩俊峰、韩美云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