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向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合营企 业”)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上海银河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不定期向其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执行统一标准的前提下,不存在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同时,公司拟与合营企业签署借款协议,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韩传模、韩俊峰、韩美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