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就公司向京基集团有限公 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周转需求,交易 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资金成本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未影响本公 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韩传模、韩俊峰、韩美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