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认真研究了有关议案资料,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董事会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王小连女士个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96 条和第 12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平春、张力、韩美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