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3-31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L1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的概述
   (一)为确保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或“阳光新业”)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
或“合营企业”)存续及资产管理费用的刚性支出,根据需要,公司控股子公
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璞”)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
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
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1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的财务资助
不超过120万元,累计不超过805万元。借款利率与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相同。
   (二)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
案时,关联董事张志斐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该事项已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非关联董事同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介绍
   (一)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中
    注册资本:人民币1988.47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时间:1990年8月22日
    经营范围:住宿,停车场(库)经营,健身房,会场出租;销售服装、针
纺织品、工艺美术品、胶卷、图片;宾馆(主营)、商场(店)、棋牌室;酒
类商品(不含散装酒);音乐餐厅,音乐茶座;大型饭店(含熟食卤味、含生
食海产品),堂饮瓶装酒;卷烟,雪茄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银河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2-9幢房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银
河宾馆裙楼项目”),该物业位于中山西路888号2-9幢,总建筑面积31,806.39
平方米,所占宗地(丘)面积为15,365.00平方米,该宗地是与上海市中山西路
888号1幢房屋共用。
    根据公司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该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84,139

负债总额                                                             22,858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61,281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55


    该公司现有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94.235                      50%
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974.3503                     49%

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                     19.8847                      1%


    上海银河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为满足上海银河存续期间日常资产管理开支,
2020年公司已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120万元。
    (二)关联关系
    该公司股东中,上海晟璞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上海银河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
事张志斐先生同时为本公司董事,因此公司与上海银河构成关联关系。
    (三)历史及现状
    公司于2014年5月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取得上海银河90%股权,2015年5
月经上海仲裁委仲裁,公司将上海银河的持股变更为50%。上述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4年发布的2014—L36及2015年发布的2015—L48号公告。上海银河所持有的
银河宾馆裙楼于2015年正式停业。公司取得银河宾馆主裙楼后,完成了主楼项
目部分改造及用途变更,同时裙楼部分也形成了翻新重建的设计方案并与上海
银河其它股东方进行了沟通,后经过与宗地上其他单位协调,完成了裙楼所在
宗地的土地合丘。结合上海银河所处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批复(沪府规
(2014)55号),银河宾馆裙楼具备翻新重建及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
由于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该物业现处于空
置阶段。在此期间,为保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从
2015年底至今,公司按股权比例累计向上海银河提供了615万元的流动性支持。
    (四)财务资助必要性
    提供财务资助,为公司基于上海银河持有的唯一物业银河宾馆裙楼项目的
正常刚性资产管理,资金支出主要为资产安保、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房
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缴纳以及上海银河人员成本。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
宾馆裙楼存在重新翻建开发的价值机会,对该物业必要的维护性资产管理支出
无论从开发运营和市场转让角度都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三、拟签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借款金额不超过120万元,累计不
超过805万元,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同步提供。借款利率与被资助
对象的其他股东相同。上海银河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
借款。鉴于目前,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原酒店已经停业,处于空置
阶段,借款偿还期限为至合营企业有偿还能力时或至合营企业项目转让时收回
借款。
    四、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上海银河不能偿还财务
资助的风险较小。根据拟签署的借款协议,上海银河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
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上海银河另外股东方为上海市国资委控股下属企业,
资信情况良好。如银河宾馆裙楼项目在近期不能启动重建开发,公司将根据自
身实际情况及本年度经营目标,判断银河宾馆裙楼项目的市场转让时机及机会,
收回资金。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确保公司合营企业的正常刚性资产管理
需要,为合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且资助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
合营企业不能偿还财务资助的风险较小。按照公司拟与合营企业签署的借款协
议,合营企业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
   在与上海银河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借款
协议并提供相应财务资助。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合营企业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上海银河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约
定财务资助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是维护上海银河正常刚性资产管理的需要,
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同时要求上海银河各方股东按股权比
例不定期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上
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对上海银河的财务资助行为。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615万元,全部为向上海银河提
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4、借款协议。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