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
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担
保余额为 98,334.9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32%。本年度公司
新增的对外担保审批额度总计 0 万元,本年度新增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总计 0 万
元。
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控制度执行有效,运作规范。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
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同意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
专业的审计团队和较强的技术支持力量,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建
设情况进行审计,能够公允、客观的出具审计报告,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薪酬的领取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经营业绩考评与公司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六、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公司为完善风险控制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该事项
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协助相关责任人员更好
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发展。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
保险。
七、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
是维护上海银河正常刚性资产管理的需要,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
措施,同时要求上海银河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不定期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
意本次对上海银河的财务资助行为。
独立董事:刘平春、韩美云、张力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