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阳光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24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L2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901-01A 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25,648,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0899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871,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1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24,77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973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877,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170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871,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1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8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通讯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 1: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阳光上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东商
业”)拟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人民币 38,000 万元授信,
授信期限为 180 个月。公司及上东商业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锦尚”)拟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成都锦尚拟以其持有
的成都阳光新业中心商场及写字楼(房产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4545566
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4530660 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4545567 号)提供抵押
担保,及上述商场及写字楼的应收租金提供质押担保,上东商业拟以保证金人
民币 2,000 万元及其应收租金提供质押担保。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5,642,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62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3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仙冬、吴瑶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