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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2021年4月)2021-04-3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
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本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位的人员;专职党
委书记和工委会主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以市场薪酬水平为参考、以公
司内部实际情况为依据。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业务发展需要相符。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责任共担,成果共享。
    (三)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相匹配,与市场定位相比有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作为本公司董事会的专职机构负责本
管理办法的起草和修订。
    第五条 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财务管理中心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进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并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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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外部董事、监事实行津
贴制度。其中,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年10万元(税前),外部
监事的津贴为每人每年5万元(税前)。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专项奖金等三个部分。
    第十条 薪酬政策
    1、本公司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将参照深圳市上市公司高管薪资
的平均水平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
    2、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公司政策调整、发展
战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效益情况,将相应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包括
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

                               第四章 基本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确定的原则是:根据所任职岗位的任
职资格、知识要求、工作强度和法律责任等因素,确定其对应的标准年薪。其中,
基本薪酬按个人标准年薪的80%为基数核发,不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章 绩效薪酬

    第十二条 绩效薪酬是薪酬中的浮动部分,包含季度绩效薪酬、年终绩效薪
酬两个部分,按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季度绩效薪酬以按季度折算的20%个人标准年薪为基数,与绩效
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四条 年终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达成情况、经审计后的归母
净利润完成情况、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比例等因素确定,通过年度奖金的形式
或者提取归母净利润相应比例的形式来发放。
    (一)现阶段高级管理人员年终绩效薪酬遵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
定,与公司绩效100%关联,采取年度奖金的形式核发:
    1、核发标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系数,对应发放0-3个月月固定工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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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度奖金;
    2、如果公司超额完成年初目标或者个人业绩考核超出期望,则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超额年终绩效奖励。
    (二)当公司业务或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时,为了促进公司稳定、持续、
健康发展,将采取根据当年审计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适用计提比例的方式,
使高管和员工的收入与公司的经营效益直接挂钩,按审计后的归母净利润提取
相应比例作为当年度可提取的年终绩效薪酬总额。其中:
    1、高管年终绩效总额分配比例,将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达成情况、高级
管理人员分管业务或部门的业绩达成情况及其岗位重要性等来决定;
    2、在确定当年可提取的绩效薪酬总额后,董事长可提取不超过当年可取的
绩效薪酬总额的6%作为董事长特别奖励基金,由董事长决定发放,发放对象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六章 专项奖金

    第十五条 专项奖金,主要包括战略实施重大贡献奖和专项实施特别奖。战
略实施重大贡献奖是对在战略实施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或高
级管理人员个人实施的奖励;专项实施特别奖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完成
专项考核任务并在公司自主创新、兼并重组、资本运作、改制改革、重大投资、
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奖励。
战略实施重大贡献奖与专项实施特别奖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具体实施。

                               第七章 其他激励

    第十六条 为了稳定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公司将适时增加高管人员的福利保
障,例如:实施企业年金计划、购买额外商业保险等。
    第十七条 为了建立起较有竞争力的薪酬激励制度,公司将适时推行股权激
励计划和(或)员工持股计划。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以上所提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高级管理人员应自
行负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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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两个或以上职务的,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
基本薪酬。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发
放当年绩效薪酬。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到新岗位,其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均从任职
之日起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绩效薪酬发放前,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再支付绩效
薪酬;但当因公司原因,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经离任审计(考核)
后,可视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支付其绩效薪酬;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
造成损失的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最终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营班子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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