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1-04-3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 ) 与 持 有 本 公 司股 票 的其 他 公 司 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1 第二十三条
( 四 ) 股 东 因 对 股 东大 会 作出 的 公 司 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在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下(亏损公司除外)。 所必需。
(六)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1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之一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 司 因本 章程 第 二十 三条 第( 三 )项 、 第
2 第二十四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
月时间限制。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3 第二十九条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10%的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4 第四十一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千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的担保;
超过五千万元;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情形。
供的担保。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置备于公司住所,或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方。
5 第六十三条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定的其他地方。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6 第七十八条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3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公 司 应在 保证 股 东大 会合 法、 有 效的 前 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7 第八十条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之日起未逾3年;
8 第九十六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 五 )个 人所 负 数额 较大 的债 务 到期 未 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 六 )被 中国 证 监会 处以 证券 市 场禁 入 处
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9 第九十七条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
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4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时间不得超过6年。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 负 责, 依照 本 章程 和董 事会 授 权履 行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第一百零八 ...... 员 会 成员 全部 由 董事 组成 ,其 中 审计 委员
10
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通讯方式(电
第一百一十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11
五条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第一百一十 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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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 件)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通
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通知。
知。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的,不得对该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出席即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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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争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
举手表决。
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第一百二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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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的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5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二十 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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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完整。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十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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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
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 章 程第 九十 六 条关 于不 得担 任 董事 的 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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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
监事。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 开10 日前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
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通知。 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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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以通讯方式(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
体监事。
......
6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
19
六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监 事 会应 当将 所 议事 项的 决定 做 成会 议 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录 , 出席 会议 的 监事 应当 在会 议 记录 上 签
名。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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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 当 在书 面确 认 意见 中发 表意 见 并陈 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 ......
(四)、公司因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特 (四)、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决定不分红的,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或者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 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
第一百五十 披露。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 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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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
未 提 出 现 金 利 润 分 配预 案 或决 定 不 分 红 ......
的,或者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
低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
较低的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
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
7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
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 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
可分配利润的10%。 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特殊情况是指: 的10%。
(1)公司拟回购股份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且金额超
过10000万元;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货币
资金少于公司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的支出总
第一百五十 额;
22
五条
(3)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公司无法
实现二级市场融资,且年报资产负债表日
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主要投资项目尚未产
生收益;
(4)公司报告期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
过70%,或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
(5)公司年报披露日未来十二个月内预计
有重大投资,且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
(6)根据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预计公司下一年度发生亏损;
(7)公司当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每股未分
配利润低于0.1元。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第十二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二 )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 事、独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
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8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 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 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 六 ) 审 议 批 准 第 十 四 条规 定 的 交 易 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他事项。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9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10%的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保 总 额 ,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经 审 计 净 资 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2 第十三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千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的担保;
超过五千万元;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情形。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 的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 股 东 大会 审 议 前 款 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应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3 第十四条 ——
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10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 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 对 值 计 算 。 本 条 所 述 之 交易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于达到本条
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
11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相 关 义 务 的 , 不 再 纳 入 相 关的 累 计 计 算 范
围。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置备于公司住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方。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的其他地方。
-
4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5 —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比例限制。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12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6 —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供 网 络 形 式 的 投 票 平 台 等 现代 信 息 技 术 手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力;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之日起未逾3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1 第三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日起未逾3年;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他内容。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2 第四条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13
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3 第十五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经理的工作;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
东大会审议。 限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14
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
一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4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15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5 —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件)或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 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6 —
函)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3 天通 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
知。 为:提前3天通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7 —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的,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16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的无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出席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
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
公司的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8 — 公司的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1 第六条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17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个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其他内容。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其他内容。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监事。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 召开10日前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
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通知。 函、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
第二十一
2
条 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以通讯方式
(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
3
条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18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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