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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1-04-3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 ) 与 持 有 本 公 司股 票 的其 他 公 司 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1     第二十三条
                    ( 四 ) 股 东 因 对 股 东大 会 作出 的 公 司 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在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下(亏损公司除外)。                               所必需。
                    (六)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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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之一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 司 因本 章程 第 二十 三条 第( 三 )项 、 第

2   第二十四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
                 月时间限制。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3   第二十九条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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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10%的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4   第四十一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千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的担保;
                 超过五千万元;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情形。
                 供的担保。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置备于公司住所,或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方。
5   第六十三条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定的其他地方。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6   第七十八条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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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公 司 应在 保证 股 东大 会合 法、 有 效的 前 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7   第八十条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之日起未逾3年;

8   第九十六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 五 )个 人所 负 数额 较大 的债 务 到期 未 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 六 )被 中国 证 监会 处以 证券 市 场禁 入 处
                 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9   第九十七条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
                 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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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时间不得超过6年。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 负 责, 依照 本 章程 和董 事会 授 权履 行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第一百零八   ......                                  员 会 成员 全部 由 董事 组成 ,其 中 审计 委员
10
         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通讯方式(电
     第一百一十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11
       五条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第一百一十   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或
12
       七条                                               件)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通
                  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通知。
                                                          知。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的,不得对该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出席即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第一百二十
13
         条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争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
                                                          举手表决。
                  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第一百二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14
       一条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的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5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二十   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15
       五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完整。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十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16
       七条
                  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 章 程第 九十 六 条关 于不 得担 任 董事 的 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17
       五条
                  监事。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    开10 日前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
                  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通知。               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
18
       五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以通讯方式(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
                                                          体监事。
                                                          ......



                                              6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
19
       六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监 事 会应 当将 所 议事 项的 决定 做 成会 议 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录 , 出席 会议 的 监事 应当 在会 议 记录 上 签
                  名。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第一百四十
20
       七条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 当 在书 面确 认 意见 中发 表意 见 并陈 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                                             ......
                  (四)、公司因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特               (四)、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决定不分红的,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或者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               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
     第一百五十   披露。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               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1
       四条
                  未 提 出 现 金 利 润 分 配预 案 或决 定 不 分 红   ......
                  的,或者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
                  低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
                  较低的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
                  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



                                                       7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
                    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    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
                    可分配利润的10%。                       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特殊情况是指:                          的10%。
                    (1)公司拟回购股份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且金额超
                    过10000万元;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货币
                    资金少于公司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的支出总
       第一百五十   额;
22
         五条
                    (3)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公司无法
                    实现二级市场融资,且年报资产负债表日
                    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主要投资项目尚未产
                    生收益;
                    (4)公司报告期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
                    过70%,或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
                    (5)公司年报披露日未来十二个月内预计
                    有重大投资,且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
                    (6)根据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预计公司下一年度发生亏损;
                    (7)公司当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每股未分
                    配利润低于0.1元。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第十二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二 )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    事、独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
                    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8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 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 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 六 ) 审 议 批 准 第 十 四 条规 定 的 交 易 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他事项。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9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10%的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保 总 额 ,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经 审 计 净 资 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2   第十三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千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的担保;
               超过五千万元;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情形。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 的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 股 东 大会 审 议 前 款 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应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3   第十四条                      ——
                                                      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10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 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 对 值 计 算 。 本 条 所 述 之 交易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于达到本条
     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



11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相 关 义 务 的 , 不 再 纳 入 相 关的 累 计 计 算 范
                                                   围。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置备于公司住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方。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的其他地方。
    -
4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5   —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比例限制。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12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6        —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供 网 络 形 式 的 投 票 平 台 等 现代 信 息 技 术 手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力;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之日起未逾3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1      第三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日起未逾3年;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他内容。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2      第四条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13
               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3   第十五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经理的工作;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
               东大会审议。                             限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14
              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
              一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4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15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5   —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件)或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    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6   —
         函)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3 天通   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
         知。                                      为:提前3天通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7   —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的,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16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的无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出席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
                                                            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
                                                            公司的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8       —                                                  公司的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1      第六条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17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个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其他内容。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其他内容。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监事。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    召开10日前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
               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通知。               函、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
    第二十一
2
        条                                             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以通讯方式
                                                       (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
3
        条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18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