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政编码:518026 8-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 China 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二〇二一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吴瑶律师出席并见证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1 法律意见书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4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发布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14点00分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 A座6901-01A单元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 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2 法律意见书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7,792,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77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3,020,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04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4,772,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29.9731%。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部分公司董事、部分公司监事以通讯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3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 法律意见书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法律意见书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6,920,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258%;反对871,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78%;反对871,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1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 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79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十四项议案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孔维维 吴 瑶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