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
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
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董事和董事会;
2、监事和监事会;
3、高级管理人员;
4、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5、公司总部各中心和一线业务单元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8、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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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以及相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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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要
求。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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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
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
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
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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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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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
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
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
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
产等。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
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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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它公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
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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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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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以下
简称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并报告时。
第三十八条 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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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
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
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五)该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它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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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它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本制度第五章三十
六条所述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
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
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
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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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和受托
监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
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
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
提案确需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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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
见书。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
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说明;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七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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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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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它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
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
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
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它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权、
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
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
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
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
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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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它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它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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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六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
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它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
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它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
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
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
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它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它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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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所认定的其它交易。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裁定书、判决或者裁决书;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七十三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
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交易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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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相关中介机构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交易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
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七十八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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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
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
(四)董事会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
适用)。
若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
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八十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
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八十一条 公司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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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八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登记公司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
案实施公告。
第八十五条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
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
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
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
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八)有关咨询办法。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及转增股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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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
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八十八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它文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关于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九十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
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十一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节 其它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单独摘出报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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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它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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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十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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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九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九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一百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
登记等事项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资本市场中心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六)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将国家对公
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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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一百零六条 在符合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
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
(三)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
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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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秘书为编制定期报告
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
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一百零九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并根据需要向
董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或报告
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遗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指派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持股5%以上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
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三)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
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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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准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
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
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
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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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
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控
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和其
他有关规定在指定报纸(指定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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