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
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担保
余额为 110,009.9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01%。本年度公司
新增的对外担保审批额度总计 38,000 万元,本年度新增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总
计 38,000 万元。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借款展期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
展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
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经营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权,是京基集团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举
措,有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关联
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刘平春、韩美云、张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