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2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借款展期能有效解决公司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
发展,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经营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京基集团积极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具
体举措,对公司经营管理有积极的影响。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平春、韩美云、张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