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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8月)2021-08-2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 、二分 之一以 上独立 董事或 者全 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 任委员 (召 集人) 一名, 由独立 董事 委员担
任, 负责 召集 和 主持 委员 会工 作 :主 任委 员在 委 员内 选举 , 并报 请董 事
会批 准产 生。 审 计委 员会 召集 人 应当 为会 计专 业 人士 ,具 备 会计 或财 务
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 与董事 会一 致,委 员任期 届满, 连选 可以连
任。 期间 如有 委 员不 再担 任公 司 董事 职务 ,该 委 员自 动失 去 委员 资格 ,
并由 董事 会根 据 上述 第三 至第 五 条规 定补 足委 员 人数 ,补 充 委员 的任 职
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在任期内,如果委员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或该委员实际情况已不适合 担
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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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内审合规中心总经理任工作组
组长,内审合规中心作为审计工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 会因委 员辞职 或免职 或其 他原因 导致人 数低 于规定
人数的三 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员。在审计委员会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 法》 、《 公司 章程 》关 于董事 义务 规定 适用 于审 计 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 会 的主 要职 责 权限 :(一 )监 督 及评 估 外部 审 计
工作,提议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
(三)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 沟通;(四 )审核公司 的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 评估公司的 内部控制; (六)公司 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 董事 会负责 ,委员 会的提 案提交 董事 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 在指导 和监督 内部审 计部门 工作时 ,应 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
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 导内部 审计部 门至少 每半年 对下 列事项
进行 一次 检查 , 出具 检查 报告 并 提交 审计 委员 会 。检 查发 现 公司 存在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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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 等高 风险 投 资、 提供 财务 资 助、 购买 或者 出 售资 产、 对 外投 资等 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 有效 性出 具书 面 的评 估意 见, 并 向董 事会 报 告。 董事 会
或者 审计 委员 会 认为 公司 内部 控 制存 在重 大缺 陷 或者 重大 风 险的 ,董 事
会应 当及 时向 深 交所 报告 并予 以 披露 。公 司应 当 在公 告中 披 露内 部控 制
存在 的重 大缺 陷 或者 重大 风险 、 已经 或者 可能 导 致的 后果 , 以及 已采 取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 或者审 计委员 会应当 根据内 部审计 部门 出具的
评价 报告 及相 关 资料 ,对 与财 务 报告 和信 息披 露 事务 相关 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建立 和实 施 情况 出具 年度 内 部控 制自 我评 价 报告 。内 部 控制 自我 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
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
披露信息 情况 ;(五 )公司 重大关 联交 易审计 报告; (六)其他相 关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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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
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
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还应关注公司的运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 的要 求, 并 按照 实际 需要 将 与公 司及 法治 建 设有 关的 事 项提 交公 司
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
(含两名) 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协商一致,可豁免按上
述规定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
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
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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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 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 或为他人进行内幕 交易,
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公开披露 之前,非因法定原 因、有
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董 事会许可,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人 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 所讨论的议题有直 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 属”是 指配 偶、父 母及配 偶的父 母、兄 弟姐妹 及其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
母 。
   第二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 况并明确表示自行 回避表决。但其他 委员经
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 对表决事项不会产 生显著影响的,有 利害关
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 董事会如认为前款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参加表
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 要求无利害关系的 委员对
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
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 并做出决议。有利 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后委员
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 人数时,应当由全 体委员(含有利害 关系委
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等程序性 问题作出决议,由 公司董
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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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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