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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7-1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
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借款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短期资金需
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
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平春、张力、郭磊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