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 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借款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短期资金需 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 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平春、张力、郭磊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