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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担
保余额为 36,40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53%。本年度公司新
增的对外担保审批额度总计 0 万元,本年度新增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总计 0 万元。
    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控制度执行有效,运作规范。公司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结
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
公司内控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形成自我评价报告,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业绩亏损,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条件,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
专业的审计团队和较强的技术支持力量,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建
设情况进行审计,能够公允、客观的出具审计报告,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同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续聘
该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和发放程序按照《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履行的程序
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独立董事:刘平春、张力、郭磊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