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 的合理变更,变更后公司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刘平春、张力、郭磊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