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迪投资:《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2019-01-31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需进行
修订,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原内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示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会议需要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身份确认方式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内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示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身份确认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且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原内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 180 天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应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其候选人由
监事会、连续 180 天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每一提
案人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介绍。
在发生公司强行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和知识水平。
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对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改内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但,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应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每一提案人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
不得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简历及基本情况介绍。
在发生公司强行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和知识水平。
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对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原内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改内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