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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焦作万方: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28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
规定,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申明、廉军魁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召开
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同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投票方式、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2018年12月22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2: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证券帐户证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
证明,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89,137,31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9.41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63,9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588,373,3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35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765,5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63,9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41%。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长提议并经全体董事同意,公司董事周传良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连续进行,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和
监事代表共同计票、监票。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89,135,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3,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所持股份)回避了该议案
的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申 明:


                                       廉军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