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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焦作万方: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2-0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二月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电话: (8610) 65693399 传真: (8610) 65693838
                      网址: www.tongsh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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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焦作万方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
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以现场加通讯方
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
告 , 会 议 通 知 刊 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

                                            1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9 年 2 月 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二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霍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9 年 2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1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及现场统计,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677,102,3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79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8,645,61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43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88,456,72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358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及现场统计,现场出席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8,730,6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42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8,645,6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3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1%。

    以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应选
6 人)

    1.01 选举霍   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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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选举周传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选举黄    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选举朱    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 选举郭杰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 选举宋支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应选 3
人)

    2.01 选举刘继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选举孔祥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选举秦高梧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应
选 2 人)

    3.01 选举王凯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 选举石    睿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
致,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上述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上述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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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潘兴高




                                      经办律师:
                                                     魏   晓




                                      负 责 人:

                                                    吴    刚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