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8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19-080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2 点 30 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安排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长
提议并经全体董事同意,由董事周传良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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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72,433,01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40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2,103,0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88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90,329,9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5160%。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81,2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4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23,0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58,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43%。
(九)董事 3 人、监事 3 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 3 人、律师 2 人列席
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672,433,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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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881,2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591,253,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81,2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通过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所持股份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
定购回专用账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81,180,000 股,关联
关系为持股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魏晓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魏晓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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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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