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焦作万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8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公司董事会九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交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

股份数。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在

披露的减持计划中确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离职信息,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

进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其持公司股份

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

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

定期满后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受到监管部门处

分,给公司造成消极影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