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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独立董事意见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天津凯华奎恩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天津凯华奎恩 100%股权事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
的资产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
议、表决程序合规、合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挂牌转让股权事项。

    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未
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4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
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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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并为其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
独立意见
    因公司 2017 年业绩未能达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业
绩考核目标,公司将注销 3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 1,420,321 份股票期权,
此次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注销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

    四、关于取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取消授予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同时,我们认为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部分权益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状况和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独立董事:熊新华、胡天龙、杜杰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