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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汉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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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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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20年0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2. 公司于2020年04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

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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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0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北京

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京汉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班均先生主

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5月21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0年0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5人,

代表股份388,813,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46%。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所持股份

321,820,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7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19人,所持股份为66,992,60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7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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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含财务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88,504,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5%;反对 2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7%;反对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7%;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6%。

    2.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6,504,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061%;反对 2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 2,07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4%。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5%;反对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7%;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3.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6,504,0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061%;反对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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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15%;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4%。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5%;反对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7%;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4. 《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504,0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061%;反对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4%。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5%;反对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7%;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5.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643,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3540%;反对 2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 48,930,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45%。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5%;反对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5-
                                                                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7%;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6.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854,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389%;反对 88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7%;弃权 2,07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4%。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87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451%;反对8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31%;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7. 《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建水泰融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66,382,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6383%;反对 3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501%;弃权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116%。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5%;反对30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3%;弃权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2%。

    8.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建水泰融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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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66,382,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6383%;反对 2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482%;弃权 2,07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135%。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5%;反对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7%;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9. 《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建水泰融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66,382,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6383%;反对 3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501%;弃权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116%。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5%;反对30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3%;弃权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2%。

    10. 《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9,643,7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7.3540%;反对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48,930,2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45%。


                                  -7-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5%;反对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7%;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11. 《关于支付2019年度职工薪酬(含高层人员薪酬)及2020年度薪酬计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647,4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3549%;反对 23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弃权 48,930,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45%。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5,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94%;反对23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7%;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12.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643,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3540%;反对 2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 48,930,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45%。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522,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225%;反对 2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7%;弃权 2,07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8-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8%。

    13. 《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993,7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7.1868%;反对8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7%;弃权48,930,2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45%。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87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451%;反对8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31%;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14. 《关于预计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互保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9,647,4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7.3549%;反对23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弃权48,930,2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45%。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5,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94%;反对23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7%;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15.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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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39,643,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3540%;反对 3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 48,860,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65%。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5%;反对30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3%;弃权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2%。

    16.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9,647,4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7.3549%;反对23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弃权48,930,2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45%。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5,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94%;反对23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7%;弃权2,0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

    17.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建水泰融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66,382,23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6383%;反对30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501%;弃权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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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5%;反对30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3%;弃权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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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贾   琛


                                             经办律师:
                                                          翁禾倩




                                                      202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