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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油资本: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01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监事会监督能力,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条   监事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
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通知全体监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并
有充分条件详细了解会议事由及议题相关信息的前提下,也可通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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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
纪要。
    监事会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议程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可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监事会可提出监事
会会议议案。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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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对该议案暂缓表决,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需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在会议有关决议或内容对外
正式披露前,监事会会议的所有参与人员,对会议文件和所有内容都负有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其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七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在被股东大会
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监事,也不
具有表决权。监事如果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
不计入该次会议表决人数。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公司监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
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
    第十九条     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提交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 3 -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
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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