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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09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关联方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发展所需资金,有助于缓解公司阶段性资金压力,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战略转型规划。资金使用费率以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依据,并参考控股股东实际资金成本,遵循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
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承担到期还款付息的连带责
任担保,目的是为确保公司融资事项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
展;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的担保费率定价公允、合
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向新华联
控股支付融资担保费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新华联控股实际提
供贷款担保的金额、期限及费率向其支付担保费,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杨金国、何东翰、赵仲杰
                                                        201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