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公告2019-01-09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9-003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年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
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事
项提供了大力支持。为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的责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新华联控股将继续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新华联控股
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 1%/
年收取;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
金额的 0.5%/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
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
先生、张建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本次关联交
易。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
将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 2 号院 2 号楼 10 层
主要办公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军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4219X5
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15 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餐饮、住宿(仅限分支
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09 月 22 日);投资;接受委托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
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出租商业用房;
货物进出口。
(二)新华联控股的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长石投资有限公司 280,200 93.40%
傅军 8,500 2.83%
杨云华 6,330 2.11%
吴向东 4,000 1.33%
张必书 450 0.15%
肖文慧 320 0.11%
冯建军 200 0.07%
合计 300,000 100%
(三)历史沿革
新华联控股 2001 年 6 月 15 日于北京成立。其业务范围涵盖文化旅游、矿业、
石油、化工、投资、金融等多个产业板块,连续 14 年跻身中国企业 500 强和中国
民营企业 100 强行列,并被国务院、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国家民政部
等单位评为“全国就业先进单位”、“中国优秀民营企业”、“中国企业文化建设优秀
企业”、“中国十大慈善企业”和“中国最具生命力企业 100 强”等称号。
(四)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新华联控股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3,426,293.32
万元,净利润 249,442.15 万元。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新华联控股净资产 3,864,708.81 万元。
(五)关联关系
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 61.17%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六)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新华联控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新华联控股将继续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担保费
用。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
保合同金额的 1%/年收取;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担
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 0.5%/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率参考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
确定,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在被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时再行与关
联方签署有关协议,具体内容将在协议中约定。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担保费用的支付为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有利
于提升公司融资征信,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有利于保障公司融资的顺利实
施以及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独立性的情形。收取的
担保费用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七、2019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9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新华联控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为 0 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承担到期还款付息的连带责
任担保,目的是为确保公司融资事项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
展;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的担保费率定价公允、合
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向新华联
控股支付融资担保费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新华联控股实际提
供贷款担保的金额、期限及费率向其支付担保费,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