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26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9-009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24 日-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1 月 25 日下午 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五)。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 28 号北京丽景
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1,262,708,39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74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数1,163,807,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59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数 98,900,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144%。董事长丁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
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名称 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 2019 年度 出席会议所有
102,430,204 99.9945% 5,600 0.0055% 0 0%
关联方提供借款额 有表决权股东
议案 1 通过
度暨关联交易的议 其中,中小股
102,430,204 99.9945% 5,600 0.0055% 0 0%
案》 东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所有
《关于向控股股东 102,430,204 99.9945% 5,600 0.0055% 0 0%
有表决权股东
议案 2 支付融资担保费的 通过
其中,中小股
关联交易议案》 102,430,204 99.9945% 5,600 0.0055% 0 0%
东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所有
1,262,702,791 99.9996% 5,600 0.0004% 0 0%
《关于变更公司注 有表决权股东
议案 3 通过
册地址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
102,430,204 99.9945% 5,600 0.0055% 0 0%
东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所有
1,262,702,791 99.9996% 5,600 0.0004% 0 0%
《关于修改<公司 有表决权股东
议案 4 通过
章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
102,430,204 99.9945% 5,600 0.0055% 0 0%
东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所有
《关于为公司控股 1,262,702,791 99.9996% 5,600 0.0004% 0 0%
有表决权股东
议案 5 子公司融资提供担 通过
其中,中小股
保的议案》 102,430,204 99.9945% 5,600 0.0055% 0 0%
东表决情况
注:上述表格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议案 1《关于 2019 年度关联方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议案
2《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
本次会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160,272,587 股不计入上述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为公司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
议案时回避表决;
2、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议案 5《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姚启明、赵海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