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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9-10-16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9-067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均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请投资者
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项目开发运营需要,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新华联”)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以
下简称“宁夏银行北京路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宁夏银行北京路支行向银川新华联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贷款期
限为 3 年。

    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与宁夏银行北京路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本次融资
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银川新华联与宁夏银行北京路支行签
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部分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及 2019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银川新华联提供新增担保额度 10 亿元。本次担保前,
公司为银川新华联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7.24 亿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为银川
新华联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9.24 亿元,此次获批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8 亿元。
上述担保涉及的金额均在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担保额
度范围内,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上述担保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北街金凤新华联广场营销中心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古玉建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经营范围:住宅地产、商业地产、旅游地产的开发及销售;酒店开发及经营;
公寓及写字楼开发销售;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娱乐餐饮经营;住宿、餐饮服务、娱乐休闲服务、会议服务、礼仪庆典服务、酒

店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旅游项目开发;酒日用百货、食品饮料、酒、建筑材
料、儿童游乐设施、文化用品、玩具、工艺品、体育用品、服装服饰的销售;烟
零售;商业及酒店管理;房屋销售;打字、复印;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不
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儿童主题乐园经营;对娱乐项目
的管理;摄影摄像服务;文化活动策划;展览服务;广告制作与发布;化妆品销

售;健身服务;游泳服务;服装干洗;票务代理服务;餐饮服务。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银川新华联 100%
的股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银川新华联资产总额 280,247.91 万元,
负债总额 242,858.80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46,873.98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55,589.72 万元),净资产 37,389.11 万元;2018 年度营业收入 66,162.42 万元,
利润总额 11,378.76 万元,净利润 8,534.85 万元。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银川新华联资产总额 284,529.65 万元,
负债总额 249,456.40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40,444.33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62,329.20 万元),净资产 35,073.25 万元;2019 年 1-6 月营业收入 12,885.04 万

元,利润总额-2,315.86 万元,净利润-2,315.86 万元。
    银川新华联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与宁夏银行北京路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本次融资
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
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

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向宁夏银行北京路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宁夏银行北京路
支行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
差旅费等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银川新华联与宁夏银行北京路支行签署《最高
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部分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银川新华联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来能获得持续的现金流,
具备较强债务偿还能力;同时,银川新华联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后,公司

再追加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其项目建设所需
资金的贷款担保和履约担保,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本次担保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07.51 亿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6.81%。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合
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相关协议文本;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