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1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
投资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以自有资金与千人计划创新药物与食品安全研究院扬州
有限公司、王飞先生共同发起设立项目公司专项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可以充分利用合作方在特医食品配方方面的研发能力、研发
经验及其在特医食品行业的资历优势,为拓展公司未来业务创造有利
条件。千人计划创新药物与食品安全研究院扬州有限公司和王飞先生
的无形资产出资经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了《资
产评估报告》(中锋评报字(2018)第 216 号、中锋评报字(2018)
第 217 号),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投资行为。
独立董事:
吕桂霞 孙茂成 毕焱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