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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2-01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19-06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14 人,实
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14 人。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 关于 2019 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19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计划为 653,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450,000
万元,股权投资 203,000 万元。公司将会根据新增项目实施规划和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履行相应具体项目的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 关于 2019 年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开展不超过 70 亿元的带息负债融资,并同意公司在金融机构授信范围内
开展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具、票据质押、票据贴现、
保函开具及贸易融资等。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 关于开展内部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在人民币 5 亿元以内办理内部借款(含跨境借款)相关事宜。
      议案四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五 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日最高存款余额不高于 55 亿元的存款服务、最高授
信总额为 120 亿元的授信及相关信贷服务、最高授信总额为 150 亿元的汽车金融服务
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关联董事张宝林先生、朱华荣先生、周治平先生、张德勇先生、谭小刚先生、张
东军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
    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给予了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会后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
允,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9-0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六 关于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公司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汽车金融公司将为公司提供日最高存款余额不高于 35 亿元的存款业务、最高总额为
20 亿元的汽车金融个人消费信贷贴息服务、最高授信总额为 60 亿元的汽车金融服务
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关联董事张宝林先生、朱华荣先生、周治平先生、张德勇先 生、谭小刚先生、张
东军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给予了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会后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
允,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9-09)。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七 关于授权财务负责人办理金融机构事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授权财务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具、票据质押、票据贴现、保函开具及贸易融资等),授权期限
一年。
      议案八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交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10)
      议案九 关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议案十 关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
   司风险评估报告》。
       议案十一 关于 2018 年审计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的《2018 年度总体审计计划及
   相关审计要求》。
         议案十二 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该类交易是为了充分利用各关
   联公司的资源优势,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张宝林先生、朱华荣先生、周治平先生、谭小刚先生、张东军先生对该
   议案回避表决。
         会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 ,交易价
   格公允,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9-1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要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2018 年 9 月 30
    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第一章第一条               第一章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长安汽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
        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
        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     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
        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 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补充完善相关法律
  1     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法规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案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定本工作制度。             制定本工作制度。



                                           3
    第一章第二条               第一章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
                                                                    《上市公司治理准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2                                                                   则》第三章第五节
    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
                                                                    第三十四条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第五条               第二章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含本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3                                                                   独立董事备案办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
                                                                    法》第二章第十条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第六条               第二章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
    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名会计专业人士。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
                                                                    独立董事备案办
4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法》第二章第十一
    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     下列条件之一:
                                                                    条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第二章第九条               第二章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
    下基本条件:               件:
    (一)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   (一)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
5   法规、规章及规则;         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         独立董事备案办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     法》第二章第五条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4
    第二章第十条                 第二章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弟姐妹等);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其直系亲属;                 属;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四)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     属;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独立董事备案办
6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法》第二章第七条,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
                                 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5
                               第二章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7             N/A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独立董事备案办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法》第二章第八条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
                               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第十三条             第二章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深圳证券交易所
8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连续任职   独立董事备案办
    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法》第二章第九条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章第十五条             第二章第十六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
                                                                   独立董事备案办
9   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法》第三章第二十
    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   计专业人士时,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
                                                                   四条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日。




                                       6
     第二章第十六条             第二章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
     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   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2000
     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10   的总额高于 500 万元的关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修订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
     第二章第十八条             第二章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七条之职
     十六条之职责外, 还应当    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重大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   (三)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人员的薪酬;               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高于 2000 万元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     《上市公司独立董
     500 万元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事履职指引》第三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收欠款;                             章第十六条
11
     效措施收回欠款;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主板上市公司规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范运作指引》及公
     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司实际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十)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
                                励计划;
                                        7
           (十五)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
           (十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
           方案;
           (十八)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
           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
           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
           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上市公司独立董
12   N/A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 事履职指引》第四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章第三十三条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
           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
           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8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
           可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
           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上市公司独立董
13   N/A   职的;                               事履职指引》第三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     章第二十三条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上市公司独立董
           出席。
                                                事履职指引》第二
14   N/A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章第八条,第二章
           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年度股东
                                                第十二条
           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
           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
           公司治理事项。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
           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     《上市公司独立董
15   N/A   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     事履职指引》第二
           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     章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
           所审计相关事项。




                   9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
                                       在下列情形时,应主动进行调查,
                                       了解情况: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 《上市公司独立
 16                 N/A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董事履职指引》第
                                       漏;                           二章第十条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
                                       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进
                                       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2018 年 9 月 30 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第一章第一条                   第一章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
        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为保持法律法规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格式一致,删除有
 1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关修订日期的表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述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0
    第二章第六条                 第二章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上市公司治理
2   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   准则》第九章第八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   十八条
    遗漏。                       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上市公司治理
3              N/A               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   准则》第九章第九
                                 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   十六条
                                 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六条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
                                 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
                                 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
                                 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
4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   所股票上市规则》
                                 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第六章 6.11,6.12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
                                 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
                                 告等有关资料。公司未及时披露、
                                 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
                                 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报中国证
                                 监会调查处理。
                                      11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
5      施行,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N/A               删除冗余条款
       (2007.4)自本办法发布之日
       起废止。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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