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2-01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19-06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14 人,实
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14 人。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 关于 2019 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19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计划为 653,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450,000
万元,股权投资 203,000 万元。公司将会根据新增项目实施规划和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履行相应具体项目的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 关于 2019 年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开展不超过 70 亿元的带息负债融资,并同意公司在金融机构授信范围内
开展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具、票据质押、票据贴现、
保函开具及贸易融资等。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 关于开展内部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在人民币 5 亿元以内办理内部借款(含跨境借款)相关事宜。
议案四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五 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日最高存款余额不高于 55 亿元的存款服务、最高授
信总额为 120 亿元的授信及相关信贷服务、最高授信总额为 150 亿元的汽车金融服务
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关联董事张宝林先生、朱华荣先生、周治平先生、张德勇先生、谭小刚先生、张
东军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
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给予了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会后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
允,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9-0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六 关于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公司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汽车金融公司将为公司提供日最高存款余额不高于 35 亿元的存款业务、最高总额为
20 亿元的汽车金融个人消费信贷贴息服务、最高授信总额为 60 亿元的汽车金融服务
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关联董事张宝林先生、朱华荣先生、周治平先生、张德勇先 生、谭小刚先生、张
东军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给予了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会后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
允,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9-09)。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七 关于授权财务负责人办理金融机构事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授权财务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具、票据质押、票据贴现、保函开具及贸易融资等),授权期限
一年。
议案八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交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10)
议案九 关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议案十 关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
司风险评估报告》。
议案十一 关于 2018 年审计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的《2018 年度总体审计计划及
相关审计要求》。
议案十二 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该类交易是为了充分利用各关
联公司的资源优势,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张宝林先生、朱华荣先生、周治平先生、谭小刚先生、张东军先生对该
议案回避表决。
会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 ,交易价
格公允,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9-1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要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2018 年 9 月 30
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第一章第一条 第一章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长安汽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
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
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 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
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 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补充完善相关法律
1 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法规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案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定本工作制度。 制定本工作制度。
3
第一章第二条 第一章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
《上市公司治理准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2 则》第三章第五节
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
第三十四条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第五条 第二章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含本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3 独立董事备案办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
法》第二章第十条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第六条 第二章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
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名会计专业人士。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
独立董事备案办
4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法》第二章第十一
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 下列条件之一:
条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第二章第九条 第二章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
下基本条件: 件:
(一)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 (一)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
5 法规、规章及规则; 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 独立董事备案办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 法》第二章第五条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4
第二章第十条 第二章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弟姐妹等);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其直系亲属; 属;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四)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 属;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独立董事备案办
6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法》第二章第七条,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
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5
第二章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7 N/A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独立董事备案办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法》第二章第八条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
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第十三条 第二章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深圳证券交易所
8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连续任职 独立董事备案办
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法》第二章第九条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章第十五条 第二章第十六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
独立董事备案办
9 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法》第三章第二十
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 计专业人士时,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
四条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日。
6
第二章第十六条 第二章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
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 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2000
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10 的总额高于 500 万元的关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修订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
第二章第十八条 第二章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七条之职
十六条之职责外, 还应当 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重大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 (三)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人员的薪酬; 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高于 2000 万元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 《上市公司独立董
500 万元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事履职指引》第三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收欠款; 章第十六条
11
效措施收回欠款;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主板上市公司规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范运作指引》及公
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司实际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十)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
励计划;
7
(十五)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
(十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
方案;
(十八)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
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
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
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上市公司独立董
12 N/A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 事履职指引》第四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章第三十三条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
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
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8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
可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
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上市公司独立董
13 N/A 职的; 事履职指引》第三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 章第二十三条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上市公司独立董
出席。
事履职指引》第二
14 N/A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章第八条,第二章
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年度股东
第十二条
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
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
公司治理事项。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
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 《上市公司独立董
15 N/A 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 事履职指引》第二
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 章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
所审计相关事项。
9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
在下列情形时,应主动进行调查,
了解情况: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 《上市公司独立
16 N/A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董事履职指引》第
漏; 二章第十条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
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进
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2018 年 9 月 30 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第一章第一条 第一章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
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为保持法律法规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格式一致,删除有
1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关修订日期的表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述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0
第二章第六条 第二章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上市公司治理
2 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 准则》第九章第八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 十八条
遗漏。 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上市公司治理
3 N/A 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 准则》第九章第九
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 十六条
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六条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
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
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
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
4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 所股票上市规则》
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第六章 6.11,6.12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
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
告等有关资料。公司未及时披露、
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
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报中国证
监会调查处理。
11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
5 施行,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N/A 删除冗余条款
(2007.4)自本办法发布之日
起废止。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