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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2021-08-31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报告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的要求,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
作为关联方,须以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本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之间
的存、贷款等关联交易进行定期风险评估。本公司通过查验汽车金
融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审阅
汽车金融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及风险管理报告等经营资料,重点对汽
车金融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及其他风险因素及缓释措施予以持续关注和评估。现就汽车金融公
司经营资质、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评估状况报告如下:

    一、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资质情况

    (一) 业务资质

    1.汽车金融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
融许可证》,证件号为:N0017H250000001;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00005172683XW。
    2.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 476,843 万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兵
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44,825 万元,占股本 30.37%;重庆长安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36,649 万元,占股本 28.66%;兵器装备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100,000 万元,占股本 20.97%;重庆渝富
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95,368 万元,占股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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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汽车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宇昕。
       4.汽车金融公司注册及营业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14 号
27-1、28-1、29-1。

    (二) 经营范围

       经查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证件,
汽车金融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
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 3 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
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
金融债券;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
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
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
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
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二、汽车金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1.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架构

       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和《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
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
汽车金融公司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
原则设置了公司组织结构,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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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三会设置与主要职责

    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照《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建立
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为汽车金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监事会为股东会的派出监督
机构。并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进行了明确规定。

    (1)股东会

    汽车金融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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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批准公司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汽车金融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股东会闭会
期间,负责汽车金融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并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董事
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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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权限内的融资方案、对外担保事项、资产处置方
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

    监事会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相关专业委员会职责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
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2)提名及薪酬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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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
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议公司的薪酬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
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
实施。

    (3)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治企情况以及
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
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公司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
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4)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
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
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授权
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
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根据
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
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进
行监督;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
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职责。

    4.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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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经理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授信审批委员会

    授信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主要职责:审议公司授信
项目、额度以及担保等授信业务;审议经信审会通过、总经理审批
批准的授信业务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信审会审议、总经理
审批的各类授信事宜。

    (3)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公司的 IT 发展战略
规划,并对 IT 项目规划的建设情况向公司汇报;负责制定公司年
度信息科技预算,向公司汇报后执行;负责推进公司信息科技年度
重大项目的决策,提供决策咨询;高级管理层或公司办公会授权的
信息技术相关事宜。

    (4)主要业务及管理部门

    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管理部、销售业务部、授信管理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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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部、资金财务部等业务部门是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的前沿,
各业务部门负责在其所在部门经营活动的范围内实施风险管理工
作;定期向分管公司领导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及时
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确保所在部门的员工接受风险管理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组织及执行风险点的识别和评估。

    (5)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作为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职能
部门,对风险管理负有尽职责任。负责拟定、落实汽车金融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督公司授权授信管理落实情况;负责汇总拟
写风险管理报告,并重点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
控、分析和预警工作;负责依据汽车金融公司风险偏好,开展区域、
行业、产品、客户风险监控和预警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研究国
家产业、行业、地方政策,金融监管政策、手段,为风险监控和计
量提供技术和方法支持;负责向汽车金融公司和外部监管机构报告
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中介
机构等沟通、磋商风险管理事宜;负责拟定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负责组织实施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负责组织推进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工作。

  (二)内部控制活动

    为有效控制各项业务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在各主要业务环节建
立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措施:

    1.内部审计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并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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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
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审计报
告,并通报高级管理层。

       2.资金结算控制

       汽车金融公司根据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了
《资金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同业借款管理
办法》、《对账管理办法》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做到
在程序和流程中明确了操作规范和控制标准,有效控制了业务风
险。

       3.信贷业务控制

   (1)内控制度建设

       2021 年,汽车金融公司按照年度制度修订计划,持续推进落实
规章制度质量提升方案,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目前,现行有效制度
共计 280 项,涵盖“公司治理、信贷管理、风险管理、法务合规、
资金财务、信息科技、人力资源、综合行政、党纪工团”等多个领
域,基本形成了一套内容完备、执行性强、程序科学的规章制度体
系。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夯实了内控基础,确保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效减少或杜绝了各类风
险的发生。

   (2)建立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了授信审批委员会,作为信贷业务的最高决
策机构。授信额度的审批及信贷资产的发放由授信审批委员会决
定。信贷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授信及贷款申请,报送授信审批委员
会审批。审议表决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
                                9
原则,全部意见记录存档。汽车金融公司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但
无一票决定权。

    4.信息系统控制

    汽车金融公司现有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浪潮业务系统、浪潮财务
系统等。汽车金融公司系统的控制通过用户密码,系统管理员负责
权限分配。汽车金融公司内部控制中不相容岗位职责设置均通过信
息系统控制实现。在系统后台数据库方面,系统员经审批后方可登
录系统数据库进行操作,对数据库的安全性有较高的保障;硬件设
备方面,系统服务器单独存放与机房进行统一管理,需经审批且有
系统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提高了安全性。

  (三)内部控制评价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运作规范,建立了分工
合理、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可行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同时,汽车金
融公司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及全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
不断强化信贷业务风险防控,通过内部控制三道防线的运行确保内
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管理上坚持审慎经营、合规运作,风险
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一) 经营情况

    长安汽车金融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
贯彻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夯实高质量发
展基础。截止 2021 年 6 月末,汽车金融公司合并口径下资产总额
为 578.42 亿元,贷款余额 548.37 亿元较年初增长 82.41 亿元,负
                             10
债总额 496.30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39 亿元,实现净利润 4.53
亿元(以上为未经审计数据)。2021 年 6 月末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563.28%,高于监管要求 413.28 个百分点,为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
夯实资产质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 主要监管指标情况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0.5%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 倍的市场风险
资本)×100%=18.11%

    2.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5%

    单 一 借 款 人 授 信 余 额 与 资 本 净 额 比 例 =
16000.00/872972.37=1.83%

    3.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54638.36/872972.37=6.26%

    4.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
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 54,638.36 万元,不超过该
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144,825.00 万元。

    5.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40%

    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净额的比例=0.31%
    (三)主要风险管理措施

                               11
    汽车金融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信息技术风险和党风廉政风险等,目前已建立了
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和措施。。
    1.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了统一授信、审贷分离的授信审批管理
机制,规范了各类贷款审批标准、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搭建了信
用评分系统、反欺诈系统、催收管理系统、车辆及合格证远程监管
系统等风险管理系统,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2.流动性风险管理,严格遵守“资产负债规模匹配、期限搭配、
降低融资成本、从严控制风险”的原则,做好资产流动性的预测、
分析和监测,同时公司积极筹备债券发行拓宽资本市场融资通道,
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防范流动性风险。
    3.市场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承担、风险补偿的工具组合,健全
市场研究与市场波动监控机制,在出现重大市场波动之前或过程中
主动调整信贷政策或信贷利率,以降低风险程度。
    4.操作风险管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
管理工作,建立以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为
主体的三道风险防线,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检查和内
部审计,加强员工培训,持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5.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加强信息科技治理基础,推动“两地三
中心”和大数据平台项目建设,开展等保测评工作,制定可靠的业
务连续性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数据规范管理,保障公司信息安全
及业务系统稳定运行。
    6.党风廉政风险管理,汽车金融公司将党风廉政风险纳入风险
防控体系当中,一方面认真查找可能存在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风险
点,继续在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执行、腐败问题防控和选人用
人等方面加强防控;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岗位职责
                               12
教育等形式,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公司干部
队伍,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本公司关联存贷款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在汽车金融公司存款余额为人
民币 75 亿元整。

    五、对汽车金融公司风险评估意见

       本公司制订了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在汽
车金融公司存款安全,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与判断,本公司对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风险
情况做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汽车金融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二)汽车金融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关
键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有效,关键
风险点管控有力,相关风险指标均在安全范围内,能较好地控制风
险。
       (三)未发现汽车金融公司存在违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的情形,相关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运营规范正
常,本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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