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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2-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长安汽车
                 保荐代表人:何洋                    联系电话:021-20262372
             保荐代表人:陈淑绵                      联系电话:021-2026234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是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1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
                                                  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公司
                                                  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董监高买卖
                                                  公司股票相关要求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2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
                                                        是         不适用
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2.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在本次发行前后
                                                        是         不适用
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的承诺
3.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本次发行前
                                                        是         不适用
后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的承诺
4.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在本次发行前后六
                                                        是         不适用
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的承诺
5、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
购的长安汽车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三十六个月内
                                                        是         不适用
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
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6、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
长安汽车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三十六个月内将不
                                                        是         不适用
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7、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
购的长安汽车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三十六个月内
                                                        是         不适用
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
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8、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长安汽车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安汽车董事会向
                                                        是         不适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
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
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长安汽车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安汽车董事会向
                                                        是         不适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
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
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10、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自长安
汽车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
                                                        是         不适用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
安汽车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3
 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
 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长安汽车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安汽车董事会向
                                                    是     不适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
 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
 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长安汽车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安汽车董事会向中国
                                                    是     不适用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
 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
 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1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长安汽车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安汽车董事会向中国
                                                    是     不适用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
 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
 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长安汽车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安汽车董事会向中国
                                                    是     不适用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
 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
 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15、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长安汽车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安汽车董事会向
                                                    是     不适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
 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
 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16、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长安汽车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安汽车董事会向
                                                    是     不适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
 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
 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4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

                                 1、2021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
                             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
                             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
                             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10月29日,熊
                             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900万元,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
                             条的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3、2021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

况                           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
                             股份存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2019
                             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
                             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
                             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
                             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
                             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5、2021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
                                          5
《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吴卓
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
汤臣倍健在收购Life-SpaceGroupPty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
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充
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
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
的情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商
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
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
监管措施认定:汤臣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
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6、2021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
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未及
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行为,违反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一条的相关规定。

    7、202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
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
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碧
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

    8、2021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
出,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
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
条规定。

    9、2021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出具《关
            6
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2018年和2019年
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导致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二条规定。

   10、2021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
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2021年7
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三会运作
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公司治理的问题,
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审慎、2019年商誉减值测试不
审慎、对个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
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
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
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
改,督促各公司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
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引以为戒,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
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
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
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
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
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中信证
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
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
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
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
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
            7
                           《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
                           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4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
                           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
                           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1、2021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关
                           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年4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
                           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
                           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
                           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
                           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7.9条、第9.11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
                           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
                           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
                           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
                           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
                           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
                           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
                           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
                           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物出具
                           《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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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款累计
                 8.23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供应,构成
                 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要
                 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
                 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
                 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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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何 洋                  陈淑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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