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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2022-05-2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拟提交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和《关于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
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日最高存款余额不高于 200 亿元的
存款服务、最高授信总额为 120 亿元的授信及相关信贷服务、最高授信总额为 200
亿元的汽车金融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签订上述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节约交易成
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且公司对财务公
司的风险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
     2.关于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汽车金融公司将为公司提供日最高存款余额不高于 150 亿元的存款服务、
最高总额为 40 亿元的汽车金融个人消费信贷贴息业务、最高授信总额为 60 亿元的
汽车金融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签订上述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和费
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且公司对汽车金融公司
的风险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