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3月)2012-03-26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经2012年3月26日召开的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完善和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文)、《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负
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均负有责任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范围: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主要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回购股份;
(十九)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外收益;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季报;
(二十一)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知悉内幕信息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范围: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转让的一致行动人及交易关
联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
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
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未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证
券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知悉的内幕
信息所处阶段以及登记人、登记时间等必须具备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保管,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事项发生时,获取、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及时告知、提示相关知情人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和相应法律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知悉该内幕信息的当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董事会办
公室应及时对所填写内容予以认真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登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三) 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做好登
记档案的入档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湖北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
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内幕信息并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填写该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及时将该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本公司的时间不得晚于本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定部
门”)报送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特定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特定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特定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的流转”,是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照片、移动
硬盘(U 盘)、手提电脑、光盘、录音(像)带、电子文档等信息载体形式,将公司未经公开披露
的内幕信息在不同人员或者不同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本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特定机构等)之间进行传递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流转,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管理程序
(一)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的内部流转时,应事先征得该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将内幕信
息的流转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不同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该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
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在报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办理流转到其他部门的相关手续;
(三) 内幕信息在公司不同部门传递时,内幕信息流出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应主动告知其下一环
节相关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手续。如果下一环节相关人员未及时登记,
相关责任由内幕信息流出部门的负责人与下一环节的知情人共同承担。
(四) 董事会办公室在对因内幕信息传递的知情人进行登记时,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应承担
的保密义务、相应法律责任和内幕信息传递控制范围。
第十七条 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幕信息,如确有需要在上述主体之间流转,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 内幕信息如需在上述主体之间流转,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主体的负责人批准,并由其指定的
专门责任人负责办理。在内幕信息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点的当日,专门责任人应
将内幕信息流转事项上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流转。
(二)负责办理内幕信息流转事项的专门责任人应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
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应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
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等。
(三) 内幕信息在上述不同主体传递时,内幕信息流出主体的专门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其下一环
节相关人员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手续,如果下一环节相关人员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该内
幕信息流出主体的专门责任人与下一环节的知情人共同承担。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关注内幕信息流转事项进程,并及时纠正、制止内幕信息流转中的
不当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含特定部门)提供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须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特定部门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
时间。如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报送尚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
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予以拒绝。
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特定部门报送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以书面方式明确提
示或标明该等信息属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提醒涉及该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注意保密,不得对
外泄露该等信息。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
地位,要求公司或者要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透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策划、讨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将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开展相关工作前,要做好信息的保密预案,
并应与参与策划、讨论的相关机构和知悉该重大事项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
约责任。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策划、讨论的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公司董事会,
以便公司及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或者说明。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严格禁止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以
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情况进行必要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在进行核实后,将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如违反本制度或因其失职导致公司内幕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如下处分,如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责令责任人改正并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责任人;
(三)取消或扣减发放责任人当月的月绩效工资;
(四)将责任人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
(五)对责任人降职、撤职;
(六)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七)解除与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参与
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如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将视情况情节轻重,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有关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之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26日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天茂集团 公司代码:000627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情人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 知悉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处阶
姓名 息时间 式 容 段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应分别记录、分别报送。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正处于何种状态,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上表为公司董事办登记,应填写公司董事办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登记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